《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专设“监督检查”一章,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保障,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执法检查频次和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对重点管理、诚信较差、公众关注单位检查频次多;对简化管理、诚信较好、影响较小单位检查频次少。
二、规定排污单位配合义务
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如不配合或弄虚作假将被罚款。
三、确定监测数据执法依据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收集数据不一致时,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集数据作为行政执法依据。